2024年-12月-30日 501 0
古今中外 时事快讯 1P 邯郸3个小恶魔,终于被判了!

恶魔在人间!!!

大家好,年少的恶,也是恶。

今天,邯郸“3·10”初中生杀人案终于等来了判决。

据新华社通稿:

主犯张某某被判无期徒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;从犯李某被判十二年有期徒刑;而马某某,则不予刑事处罚。

这样的判决结果,在法律人看来合情合理——

毕竟两名主犯都是“十二周岁以上未满十四周岁”的未成年人,能依据新修订的刑法年龄判到这个程度,已经是司法机关慎重考虑的结果。

但对大家来说,这份判决书写满了遗憾。

细看案情,令人不寒而栗:

三个年仅13岁的“小恶魔”,竟然能精心策划一场谋杀。主犯张某某和李某与同班同学王某某有矛盾,就起了“杀人越货”的念头。他们商量了多次,还要平分赃物。张某某甚至提前踩点,选定废弃菜棚,还带上了铁锹准备掩埋。

2024年3月10日的下午,他们用充电为借口把王某某骗到菜棚。路上,李某还主动告诉马某某要杀人。进了菜棚,张某某拿起铁锹,李某帮忙按住,活生生地杀死了这个曾经的同窗。作案后,三人抢走了王某某的钱,毁掉手机卡,想要掩盖罪行。

这已经不像是“未成年人犯罪”了,策划之详尽、分工之明确、手段之冷血,都让人不寒而栗。

可就是这样的野蛮与残酷,却因为年龄的界限,只能做出这样的判决。

从法律角度看,量刑确实恰当。

张某某是主犯,不仅提议杀人,还选址踩点、亲自动手,判处无期徒刑已是法律允许的最重处罚。

李某虽然参与谋划、帮助控制,但确实是从犯,判十二年符合法律规定。

马某某知情不报还帮忙毁证,但因为案发后主动交代并指认现场,免于刑事处罚也说得过去。

但法律的温情,会不会成为某些人的护身符?

我想起一句老话:

大奸似忠,大恶若善。

这些未成年凶手,是不是也在法律的“温情”下,把残暴伪装成了“稚嫩”?

判决一出,民意哗然。

中新网一千多条评论瞬间被屏蔽,但这掩盖不了公众的愤怒。人们不能接受:另外两个恶魔,就这样被法律的“温情”轻轻放过。

网友们的质疑一针见血:

无期徒刑可能因减刑提前释放,十二年刑满时才25岁正是壮年,更不要说还有一个连刑事处罚都逃脱了。

这样的判决,怎么能服众?怎么能震慑犯罪?

舆论的担忧不无道理。

未成年杀人者可以因为年龄而免于极刑,就等于告诉那些居心不良的人:

杀人确有安全门。

未成年人保护法本是为了保护少年,如今却成了某些人逃避死刑的护身符,这绝非立法者的本意。

然而,冷静下来看,这确实是法律框架内的极限。

刑法第49条明确规定:未满18周岁者不适用死刑。

这是我国法律的规定,其他国家也是如此。但近年来未成年犯罪日趋暴力化、团伙化,已经在叩击法律的底线。

或许,是时候重新审视这道底线了。

在我看来,有两点需要调整和关注:

一、根据犯罪认知能力判刑

在处理未成年暴力犯罪时,我们必须直面一个残酷的现实:

有些人,生来就恶。

他们躲在未成年的身份后面,利用法律的温情逃避惩罚。

回顾邯郸这起案件:

凶手们不是一时冲动,而是蓄谋已久;不是慌乱杀人,而是精心策划;不是做案后悔恨,而是还想着分赃。

这分明已经具备足够的犯罪认知和能力,这种情况下,还要让他们躲在年龄的保护伞下吗?

判断暴力犯罪时,真正该看的是犯罪者的认知能力。

当一个“未成年人”已经懂得如何设计犯罪,如何毁灭证据,这种犯罪认知已经远远超出了他的年龄。此时,法律就该跳出年龄的限制,实行更严格的量刑标准。

二、建立起完整的受害者救助机制

不得不说,我们一直忽视了另外一个重要群体:受害者家庭。

每一个冰冷的判决书背后,都是一个家庭的支离破碎。

王子耀的父母,不仅永远失去了儿子,还要承受法律“轻判”的二次伤害。

他们的痛苦,谁来抚慰?

必须建立起完整的受害者救助机制。

这不是简单的经济补偿,而是要建立长期的心理疏导和社会支持网络。

因为对受害者家属来说,失去亲人的痛苦永远不会过去,每逢节日生日都会勾起伤心。

只有持续的社会关怀,才能帮助他们重新找到活下去的勇气。

不知沉眠低下的王子耀,看到三个小恶魔的“全身而退”,作何感想。

大概会感叹一句:

未成年的恶不是恶,就是最大的恶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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